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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解读世贸组织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成果
来源:http://topic.mofcom.gov.cn/article/xwfb/xwsjfzr/202307/20230703420570.shtml
  2023-07-07     |      507次

7月6日,世贸组织投资便利化谈判召开大使级会议。会上,谈判联合协调人智利驻世贸组织大使博萨和韩国驻世贸组织副代表朴正城发布声明,宣布《投资便利化协定》文本谈判成功结束。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对《投资便利化协定》意义、主要内容和对中国企业的影响等进行解读。

一、谈判背景及过程

为落实2016年G20杭州峰会达成的《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中国在世贸组织设置并发起了投资便利化议题。该议题谈判旨在增强参加方投资政策透明度,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领域国际合作,进一步提升全球投资便利化水平,推动全球投资更加顺畅流动。2020年9月,该议题正式进入案文谈判阶段,经过近3年的密集磋商,各方已就所有议题达成一致。2023年7月6日,世贸组织投资便利化谈判召开大使级会议。会上,谈判联合协调人智利驻世贸组织大使博萨和韩国驻世贸组织副代表朴正城发布声明,宣布文本谈判结束,并散发《投资便利化协定》文本。

二、谈判成果的重要意义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23年世界投资报告》,2022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为1.3万亿美元,同比下降12%。同时,当前地缘政治、通胀以及金融市场的悲观情绪给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带来巨大的下行压力。《投资便利化协定》是全球首个多边投资协定,将有助于提升全球投资监管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进一步提振全球投资者信心,推动全球投资稳定增长。

同时,该谈判成果有利于弥合南北发展不平衡问题。《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由发展中成员发起,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世贸组织成员支持,发展中成员贡献了超过70%的案文提案。根据谈判成果安排,《投资便利化协定》将为有需求的发展中成员提供相应技术援助,帮助其提升履行协定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投资便利化协定》的主要内容

该协定共包括范围和总则、透明度、简化和加快行政程序、国内监管一致性和跨境合作、特殊和差别待遇、可持续投资及机构安排7个章节45个条款,其主体纪律主要包括提高投资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简化和加快行政审批程序、促进可持续投资等。

(一)关于投资措施透明度章节。该章核心纪律包括公布投资审批所需的程序、要求、材料和费用,建立“单一窗口”公布信息;不得对提供信息的行为进行收费;提前公布拟实施的措施并为利益相关方提供评论的机会,在相关措施公布和实施之间预留合理时间;公布投资相关人员入境所需的程序、要求、材料和费用;向世贸组织通报现有和拟制定的影响投资的措施。

(二)关于简化和加快行政程序章节。该章主要规定,投资监管措施应当合理、客观、公正,批准程序不应不合理地延误投资活动;为投资项目申请预留合理的时间,提供处理审批的时间表,利用“单一窗口”受理申请;对于完整的投资申请应在合理时间内处理,对于不完整的申请要告知其如何补充完整,如果驳回申请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并给予其再次申请的机会;审批费用要合理、透明且有法律法规依据;审批机关要与申请人保持独立;为投资者提供维护自身权利的司法和行政的救济渠道,定期审查投资措施是否有效实现政策目标。

(三)关于促进可持续投资章节。该章主要规定投资者负责任商业行为和反腐败措施。在负责任商业行为方面,为推动可持续发展,鼓励成员根据其法律规定,要求其境内的投资者和企业将国际公认的负责任商业行为原则、标准和指南,如《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等,纳入其商业行为和内部决策;鼓励投资者和企业根据国际公认的负责任商业行为原则、标准和指南,与所在地居民、当地社区等保持接触和对话;认可投资者和企业通过尽职调查识别和解决其运营、供应链和其他商业关系中出现的负面影响的重要性;加强负责任商业行为经验分享交流。在反腐败措施方面,规则要求成员按照其国内法律和国际承诺,就本协定相关的投资行为适用反腐败措施;认可透明度、可靠性、完整性对制定反腐败政策的重要性,在采取影响投资的措施时坚持透明度,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

四、《投资便利化协定》将对我国企业产生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迅速增长。根据《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21年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27851.5亿美元,分布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投资便利化谈判参加方涵盖欧盟、日本、加拿大、巴西、印度尼西亚和尼日利亚等11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覆盖多数中国投资较多的欧洲、南美、亚洲和非洲国家。投资便利化协定将简化参加方投资审批程序,提升投资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更多保障。

《投资便利化协定》生效后,将成为参加方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国际条约义务。参加方应确保其投资监管措施符合其国际承诺要求。如国内企业发现所在国监管机构未履行其条约义务,可向所在国监管部门提出咨询,提醒其履行该协定规定义务,或将相关情况反馈我国商务部。商务部将视情提出关注,敦促相关成员履行该协定纪律,保障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五、中国在谈判中发挥积极作用

多边投资谈判一直是全球贸易投资规则制定中的难点问题,此前世贸组织和经合组织曾尝试制定多边投资规则,但均以失败告终。中方以达成《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为契机,积极会同其他成员,抓住国际投资协定中便利化规则快速增长趋势,在世贸组织顺势提出投资便利化议题倡议,成功在2017年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期间发布投资便利化部长联合声明,顺利启动该议题磋商。

期间,中方与巴西、尼日利亚、哈萨克斯坦等发展中成员组成“投资便利化之友”,与其他参与方保持密切沟通,两次召集专题世贸组织部长会议,推动达成3份联合声明,促成超过110个成员加入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中方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全面深化改革实践,先后提出15份正式提案,涵盖所有投资便利化规则领域,以中国方案引领高标准国际规则构建。在谈判关键阶段,中方多次就谈判难点问题提出务实解决方案,发挥促谈促和促成关键作用,获得各方高度认可。